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近日,记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并对有关事项做出通知,首先,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其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如意 实习生 胡淑婧)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