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怎么注册后领证(二级建造师「考后领证必看」,快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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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劲心血终于通过了二建考试,领取证书就成了当务之急。今天杨先生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证书领取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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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证书领取步骤

领证一般在考完试半年后,具体领取时间请注意各省人事考试网公告

1.领证人员

①个人领取

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成绩单和准考证领取

②他人(单位)代领

需持代领人和持证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免冠照片、准考证(各别省禁止他人代领,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2.注意事项:

①如果单位里考二建人员较多,可让单位统一代领(凭单位公章),并按职工报名序号从小到大按序排列。

②领取二建证书德地址:考区,即报名审核地

③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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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步骤

领取二建合格证书后,另一个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了。

一、申报注册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具体步骤为:

①登录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点“注册”并输入信息,记住密码;

②通过密码登录系统,在出现的板块里填个人真实资料;最好填写两个自己参与过的工程信息;

③提交;

④插入你准备注册的企业密码锁登录“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点击同意并上报;

⑤打印带条形码的表格并盖章签字,上交主管部门;

⑥用档案袋装如下纸质材料上交到主管部门。

申请表、企业资质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照片。

以上完善并完成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到发证一般为半年。

二、注册期限

1.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 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三、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四、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五、增项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下载

增项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 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六、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七、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八、结果公示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

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九、注册证书发放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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