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708

久而旧之
首页 > 考研调剂 >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穿透灵魂的`强音

已采纳
1分钟前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http://www.yjsks.net 11月24日讯: 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利用。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核报、投资安排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盟市以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同时分别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保障统一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作完成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工作。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但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予以提交的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的办公用房,应当依法确定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新取得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第七条 党政机关未经批准将购置或者建设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其权属应当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第八条 由财政资金购置、建设或者置换的办公用房以外的国有资产性质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需要办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向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开通端口。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按季度和年度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房一档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库。使用单位应当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并及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第三章 配置管理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第十二条 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确需面向市场租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备案,搬入承租房屋后,应当及时修改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单位较多的,也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情况,每3年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一)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二)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认为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的;(三)因城乡规划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需要建设的;(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优化配置、相对集中、节约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旗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核发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办公用房使用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证件等程序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资料,办公用房出现权属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坐落位置或者门牌号变更、房屋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相应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合理配备应急装备,确保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整。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自治区党政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厅局级干部由分管本单位的省级领导同志审批。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不得超标准配备休息室和卫生间。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目的,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变相改建、扩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安全,禁止超标准装修。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或者排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轻微破损或者小故障,以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修复。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局部修复。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的,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不另行审批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的,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年度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项目实施单位部门预算。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需要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申请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的状况、维修必要性、范围、数量、工程概(预)算、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必要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并制定下一年度维修计划,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处级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盟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参照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执行。盟市以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盟市以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维修内容和工程量;确需调整的,必须先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维修内容和工程量,不得纳入工程决算。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使用单位实施。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应急性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抢修,事后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适修性Dr级的,不得作为维修项目申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不得作为维修项目申报。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能够捆绑招标的应当打包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招标。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抽查。项目完成工程验收、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等手续后,报审批部门备案。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统筹处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与驻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驻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盟市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盟市以下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闲置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保障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体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商有关部门面向市场出租,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除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除,并办理相应权属注销手续,相关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除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程序提出申请。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结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报本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随意占用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转换技术业务用房用途的,应当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党政机关设置技术业务用房,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核定。第三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和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自治区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完善制度体系 规范用房用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1 评论

寂寂出重林

已采纳
临沂大学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临沂大学2021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临沂大学;学校代码:10452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校本部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中段            费县校区地址:山东省费县文化路33号             沂水校区地址:山东省沂水县文化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实施对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负责举报信件及电话的落实和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编制招生计划。  2021年学校面向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各省分专业分科类拟招生计划请到“招生信息网”(zhaosheng.lyu.edu.cn)查询。我校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招生文件精神执行。认可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招生类型、招生批次和投档比例  招生类型:夏季高考  招生批次:山东省内,省属公费师范生在提前批招生;其他专业在常规批中招生。省外招生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批次招生。  投档原则及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相关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合格证发放及成绩的使用  临沂大学各艺术专业(除统考专业)均参加2021年山东省高校专业联考平台,并认可其测试方案、分数计算办法、投档规则及相关专业合格证。获得专业合格证者方可报考我校相关专业。  1.层次:本科  (1)山东省统考专业:  美术类、文学编导类、书法类、舞蹈类专业使用我省统考成绩。  (2)山东省联考专业: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山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组织)合格成绩。  音乐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联考(由山东师范大学平台组织)合格成绩,认可联考主项为声乐、器乐的合格考生。  音乐学专业(招收民族器乐方向)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联考(由山东师范大学平台组织)合格成绩,认可联考主项为民族器乐的合格考生,主要招收二胡、板胡、柳琴、琵琶、阮、扬琴、竹笛、笙、唢呐、民族打击乐、民乐大提琴、民乐低音贝斯等乐器演奏的考生。  (3)省外招生专业  使用当地省份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21年同类专业的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  2.层次:专科  (1)山东省统考专业:  美术类、舞蹈类专业使用我省美术类、舞蹈类(艺术舞蹈)统考成绩。  (2)其他专业:  音乐教育(师范类)专科专业:使用本科院校音乐类专业本科合格成绩。  音乐教育(中外合作)专科专业:使用本科院校音乐类专业本科合格成绩。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的使用: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均使用生源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1.录取山东省生源时,从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及各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省外生源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取满计划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3.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浙江省及天津市等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从进档考生中,依据投档成绩及各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对不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进行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对投档考生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对因总分低且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省属公费师范生录取规则:  进档考生按照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执行。  1.省内本科专业:  美术类、文学编导类、书法类专业(使用统考成绩),依据综合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平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取满计划为止。综合分计算办法见《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舞蹈类专业(使用统考成绩),从进档的考生中,依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播音主持艺术专业(使用联考成绩),从进档考生中,依据综合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音乐类专业(使用联考考成绩),从进档的考生中,依据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2.省外本科专业:  若招生省份按照综合分投档,则按投档成绩录取。否则:美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书法学、音乐学专业依据专业成绩,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取满计划为止。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平行者,按照艺术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  3.省内专科专业:  统考专业按大类使用综合分数(与本科同类专业折算办法相同)投档,校考专业按大类使用文化成绩投档。投档及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录取山东生源时,从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分平行时,按照专业成绩的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录取省外生源时,从进档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文化成绩平行时,按照体育专业成绩高低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文理兼收的同一专业,录取原则一致。若按照计划录取到最后一名时,出现成绩平行的情况,文史类、艺术文考生依据文综、语文、英语成绩;理工类、艺术理考生依据理综、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临沂大学  2.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相应的学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临沂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临沂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9)7258777  传真:(0539)7258150  学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中段    邮编:276000  学校网址:http://www.ly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lyu.edu.cn
16 评论

甘之若饴

已采纳
内蒙古民族大学2021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简章?招生对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二、定向实施范围面向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三、录取办法1.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完成录取一周内,学校根据公费定向师范生报考的服务地区,将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到考生服务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负责通知和组织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家长在10日内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同时,须在接到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三方协议书邮寄到学校。3.拟被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前必须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学生及家长拒绝签订协议书,视为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家长自负。四、优惠政策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回报考签约地的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旗县(市、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范围。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到岗退费政策。毕业到报考签约地上岗后,到旗县(市、区)教育局领取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五、违约管理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约定回报考签约地的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要按规定缴纳在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50%违约金;履约不满3年的,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缴纳在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40%违约金;履约不满6年的,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缴纳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30%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若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公费定向师范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休学除外)的,视为违约,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资格。六、招生计划注:拟招生专业未特别注明的均为汉语授课专业,招生计划仅供参考,具体招生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数据为准。七、其他内蒙古民族大学2021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简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内教师字[2019]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计划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1]38号)文件,旨在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我区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一、招生对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二、定向实施范围面向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三、录取办法1.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2.完成录取一周内,学校根据公费定向师范生报考的服务地区,将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到考生服务地旗县(市、区)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并负责通知和组织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家长在10日内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同时,须在接到协议书20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三方协议书邮寄到学校。3.拟被录取的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前必须到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若学生及家长拒绝签订协议书,视为自动放弃公费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公费定向师范生及家长自负。四、优惠政策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毕业后,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回报考签约地的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毕业前及在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旗县(市、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范围。公费定向师范生实行到岗退费政策。毕业到报考签约地上岗后,到旗县(市、区)教育局领取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五、违约管理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约定回报考签约地的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及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要按规定缴纳在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50%违约金;履约不满3年的,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缴纳在学期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40%违约金;履约不满6年的,要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在学期间缴纳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并缴纳在学期间全部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的30%违约金。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若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公费定向师范生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休学除外)的,视为违约,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资格。六、招生计划注:拟招生专业未特别注明的均为汉语授课专业,招生计划仅供参考,具体招生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
94 评论

手可摘星辰

已采纳
哈尔滨工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为哈工大。英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IT。学校法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学校在哈尔滨设有西大直街校区、黄河路校区,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第四条 学校办学格局为“一校三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021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921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8213,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所有毕业生均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深圳校区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第九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各招生宣传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05%以内。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相关招生简章,开展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第十五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调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第十六条 学校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投档分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投档成绩须在生源省份我校一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以上,入学后方可申请转专业。第十八条 在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录取。第十九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通过“英才学院”模式,选拔优秀新生进入英才学院,实行动态进出、本硕(博)贯通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致力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分别按照黑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果(网址:https://zsb.hit.edu.cn)。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哈尔滨工业大学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5 评论

相关问答

  • 郑航学院难考吗

    郑航学院考研难考吗?答案是相对而言,不容易。考研率与就业率往往呈现反比关系。以我所在的班级为例,考研成功率仅在40多人中占据4席,大部分人采取两手准备策略,即同时进行考研和就业的准备。最终,许多人还是选择了就业。很多人报考了名牌大学,但未能如愿,他们更愿意直接就业,而不是接受调剂。

    深蓝梦境 4人参与回答 2024-11-24
  • 农学考研可以调剂到医学专业吗

    不可以。根据2023年的考研调剂相关规定,调入专业应该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考研调剂不可以跨大类调剂。所以农学考研不可以调剂到医学专业。

    夕阳飘雪 3人参与回答 2024-11-24
  • 湖州师范学院2021艺术考研调剂分数

    初试分数各科过国家线,总分在351分及以上可以调剂。按教育部要求,考生调剂必须通过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否则调剂无效。请广大考生关注该校研究生院网站,该校会及时发布复试录取相关通知。

    热情似火 4人参与回答 2024-11-24
  • 如何查看MEM调剂招生单位的志愿锁定时间

    MEM(工程管理硕士)考研考生在填报考研调剂志愿,选择招生单位时,下方会出现该招生单位设定的志愿锁定时间,点击提交,则会再次提示该时间。参加调剂的考生,在调剂系统中可一次填报三个平行调剂志愿,每个调剂志愿提交后即由招生单位锁定,锁定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

    风筝与风 5人参与回答 2024-11-24
  • 有挂科记录考研能考中国刑警学院吗

    一般来说挂科不影响考研,但一些学校会在复试上卡你。

    袖手天下 4人参与回答 2024-11-24